工学部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工学部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工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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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部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工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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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2006年3月修订)浙大发研[2006]24号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优秀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5]123号)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最后学期结束前的3个月内举行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正常答辩。申请在此之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均为提前答辩。 第三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应不少于2.5年;申请提前答辩的直接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应不少于4.5年(硕士生加博士生学习年限之和)。2年制硕士研究生不予提前答辩。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必修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二、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获得署名在前二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2.理、工、农、医类学科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创造性研究成果至少在本学科TOP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3.人文和社科类学科博士生,学位论文创造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录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有2篇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抵1篇TOP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SSCI收录论文,其余成果必须是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必须有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专家的推荐,其中1位须是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推荐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申明申请人在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在预期答辩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的推荐书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式3份)一起交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提交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可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组织进行双向隐名评审。评阅结果全部在优良以上,方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浙大发研〔2002〕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 江 大 学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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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研[2002]16号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理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IM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工、农、医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以下简称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或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在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或A类刊物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 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 第六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七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人选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进行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者,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4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3位以上(含3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2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3-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如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4人,外校或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 第十五条 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学位论文评阅应匿名送审。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盖章后密封传递。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达各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均应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或成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2天在所在学院(系)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3天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填写《浙江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核表》,附校科学技术部或人文社科部证明材料,经学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作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答辩人将学位论文(一式三份)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交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初审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和筛选出质量在后15%的名单,一并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校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筛选并确定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居后10%者的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于半年之后一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仍不合格,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未能取得规定要求研究成果,但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如在三年内,获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校学科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在三年内未能达到本规定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一般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论文答辩和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春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学位 规定 通知 (打印:杜康美 校对:王则温) 2002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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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研〔2004〕37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二○○四年六月四日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书面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对论文的评价。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到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在接受申请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某些课程考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生作结业处理;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学年学分制)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2002级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十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位的理由,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报教务部,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申请硕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表决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博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违纪学生的导师不参加学科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五)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一外语不是英语者,要求修习英语二外,并有用英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不另进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按《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者,根据申请学位者所在学校执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水平与我校的差别情况,由我校确定若干学位课程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③外国语1门。上述课程考试的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试卷,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进行规定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依据个人学习计划,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③外国语。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 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科学位委员会审定。本校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第六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当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校科技部或人文社科部签署审核意见,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同意,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执行。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国外(境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学位 细则 通知 (打印:杜康美 校对:王则温) 2004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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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研〔20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