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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1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2604

                           浙大发研〔2004〕37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
二○○四年六月四日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书面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对论文的评价。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到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在接受申请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某些课程考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生作结业处理;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学年学分制)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2002级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十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位的理由,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报教务部,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申请硕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表决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博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违纪学生的导师不参加学科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五)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一外语不是英语者,要求修习英语二外,并有用英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六)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不另进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按《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者,根据申请学位者所在学校执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水平与我校的差别情况,由我校确定若干学位课程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③外国语1门。上述课程考试的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试卷,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进行规定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依据个人学习计划,包括: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②基础课和专业课;③外国语。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和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
    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科学位委员会审定。本校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其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申请学科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
第六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当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校科技部或人文社科部签署审核意见,学院保密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同意,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执行。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国外(境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学位 细则 通知
 (打印:杜康美   校对:王则温)    20046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