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系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系成立由学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书记、部分学科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系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组 长:毛峥伟、胡昱东
副组长:吴子良、廉洁
成 员:黄小军、吴刚、金桥
咨询与申诉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人:王老师
咨询电话:0571-87953142
咨询邮箱:ynwang@zju.edu.cn
申诉联系人:廉老师
申诉电话:0571-88208565(只接受信访、投诉,不接受信息咨询)
申诉邮箱: 0012346@zju.edu.cn(只接受信访、投诉,不接受信息咨询)
学系设置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具有本校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和1名研究生德育导师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设主任1名。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
二、资格审查与材料预审
由学系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预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学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学系招生工作管理人员将报考资格审查及材料预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各学科材料审核专家进行材料审核。报考资格审查和材料预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就考生的外语水平、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并评定材料审核成绩。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报学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布。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学系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时间
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4-5月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形式
综合考核以面试形式进行。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学系组织成立复试考核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主要包括外语运用能力、学科知识运用能力、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掌握程度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专业伦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五)综合成绩核算
综合成绩等于综合面试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到浙江大学校医院或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项目一般应包含: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身高体重、血压、血液检查(肝肾功能)、胸片等。
拟录取考生请于系网通知日期前将体检表寄送到我系。体检时间距寄送时间应不超过三个月。
邮寄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和同苑6幢233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71-87953142
六、拟录取
学系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系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系根据考生综合测评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和招生人数确定拟录取名单,择优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学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学系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学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