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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刘清萍 浏览次数:10

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历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公布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均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