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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王亚纳 浏览次数:520

浙江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等文件要求,为有效实施质量监控,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通过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第二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研究生应潜心治学、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校对学位论文抄袭、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将依法终身追责。

第三条 相似度检测应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完成。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用于检测和送审的电子版学位论文,提交的学位论文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系统要求。网上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经过导师的审核和同意。

第五条 导师通过网上论文审核系统,对学生网上提交的学位论文作进一步审核确认,以确保检测论文与送审论文版本的一致性。电子版学位论文一旦确认提交经导师网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再作更换。导师审核通过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将作为进行相似度检测和学位论文盲审等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相似性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去除本人“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去除引用) 10%以下者,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2.“去除本人”“去除引用” 10%~20%之间者,经导师鉴定并证明,在认为不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可重新申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3.“去除本人”“去除引用”20%~5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4.“去除本人”“去除引用”超过50%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需重新撰写论文,12 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二、硕士学位论文

1.“去除本人”“去除引用” 10%以下者,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2.“去除本人”“去除引用” 10%~20%之间者,经导师鉴定并证明,在认为不存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可重新申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3.“去除本人”“去除引用”20%~5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3 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4.“去除本人”“去除引用”超过 50%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需重新撰写论文, 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第七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

202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