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依据“高分子系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对所内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研究能力评估。
第三条 符合高分子系中期考核规定的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和中期汇报,在个人填写中期考核情况表,导师或指导小组填写导师意见和推荐考核等级的前提下,提交研究所考核小组。
第四条 博士生研究能力评估考核小组(由5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在博士生申请、导师推荐的基础上对博士生研究能力评估进行客观评定。
第五条 对考评不合格同学,抱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再次召开独立答辩会,进行二次答辩评估,并最终形成意见。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起实施,由生物医用大分子研究所负责解释。
生物医用大分子研究所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