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分子系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研究所的研究能力评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研究所的所有在读博士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条 为了公平、公正地实施本所在读博士生的中期研究能力评估,参加考核的研究生需提交研究综述报告和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的相关材料,完成中期考核的口头答辩。
第四条 研究所考核小组将综合导师的意见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形成建议意见,上交高分子系博士生中期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 本研究所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均以《高分子系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准,自2014年11月起实施。
高分子科学研究所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