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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2394

(浙大校办〔2001〕45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鼓励招收及培养博士研究生,凡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均可以享受“导师指导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标准:根据浙大发计[2001]5号文件的规定,200元/生·月。
二、经费来源: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横向科研经费。
三、申领时间:每年12月下旬。
四、申领办法: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计出每位博士生导师当年9月15日以后所指导的未超过学制年限的博士生人数,填写《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领款表》(见附表),研究生教育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博士生导师本人持表格和经费折子到学校计划财务部校区办公室办理领款手续。
五、今后博士生导师津贴的发放均按本文执行,不再另行下文。如学校经济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校 长 办 公 室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高分子系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领款表

09.12.02